為了謀取利潤
鋌而走險
購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減肥藥”
通過網絡加價售賣
最終讓自己鋃鐺入獄
近日,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葉某某因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葉某某通過網絡購買“悠萊強效燃脂片”、“悠萊燃脂片”并以“悠悠”的名稱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直播間進行銷售,號稱具有減肥功效。截至案發(fā),葉某某共獲利約4萬元。經檢測,被告人葉某某銷售的“悠萊強效燃脂片”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和使用的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物質“西布曲明”。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且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等相關活動。
法官提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之規(guī)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案中的減肥食品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服用后發(fā)生嚴重心血管事件的風險會增加,還可引起神經紊亂、全身性損害、胃腸道系統(tǒng)損害、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tǒng)損害。
我國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并已將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網絡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減肥食品是常見高發(f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減肥食品時要謹慎辨識,特別是對宣傳能夠快速減肥的產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減肥效果而忽視對產品安全的關注。
來源:襄城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