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一批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發(fā)布,旨在震懾食品藥品領域犯罪行為,規(guī)范市場秩序,回應消費者關切,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藥品市場環(huán)境。
一直以來,云南法院堅持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依法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年來,食品藥品領域犯罪中流動性、跨區(qū)域性犯罪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借助科技手段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偽裝成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進行銷售,隱蔽性極強。對此,云南法院重拳出擊,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新收涉食品藥品安全類犯罪案件共計1298件,審結1255件,結案率96.69%。其中,判決生效1219件3306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43人。
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肉制品、冷凍食品、“減肥藥品”等食品藥品,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處重刑,并被處以高額的罰金刑,有的被告人還被判處懲罰性賠償金和職業(yè)禁止,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念,彰顯了依法嚴懲危害食藥安全犯罪的堅定決心。下一步,云南法院將進一步強化使命擔當,履行好司法審判工作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充分發(fā)揮刑罰預防、教育、懲治作用,有效遏制危害食藥安全犯罪勢頭,為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作出新的貢獻。
【案例目錄】
案例一:阿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走私凍品牛肉干
案例二:陳某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案——生產、銷售“風濕靈”等假藥
案例三: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鹵豬頭肉”等鹵制品
案例四:楊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減肥藥”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案例五:黃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案——生產、銷售特殊“鹵料包”、持有罌粟殼(籽)
案例六:盧某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用豬肉、鴨肉等冒充的牦牛肉、牛肉制品
案例七:卓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賄案——走私凍品雞腳
案例八:劉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病死”牛肉
案例九:謝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毒血旺”
案例一:阿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走私凍品牛肉干
基本案情:被告人阿某等14人相約將一批凍品牛肉干從境外走私到中國境內。2023年4月7日3時許,公安機關查獲未經國家檢驗檢疫的凍品牛肉干,凈重4,170公斤。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阿某等14人違反國家邊境管理法規(guī),共同走私來自境外的凍品牛肉干4,170公斤,情節(jié)嚴重,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1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至50,000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檢驗合格。從非設關地走私進口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凍品(包括走私來自境外疫區(qū)的凍品和走私來自境外非疫區(qū)的凍品),應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構成犯罪。走私不僅影響國家稅收,損害國家經濟利益,而且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尤其本案走私的凍品牛肉干未經檢驗檢疫,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案例二:陳某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案——生產、銷售“風濕靈”等假藥
基本案情:陳某某等三人生產、銷售“風濕靈”等藥物制品,該藥含有雙氯芬酸鈉、吲哚美辛等成分,屬于假藥。2022年被查獲時,三名被告人共收到假藥款合計1,141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陳某某等三人共同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共計1,141萬余元,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至190萬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假藥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產、銷售假藥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當前,一些不法分子以“祖?zhèn)髅胤?/span>”“傳統(tǒng)配方”為噱頭,利用社交平臺線上銷售缺乏生產廠家、批準文號、生產日期、配方成分、用量說明、有效日期等信息的藥品,這種行為往往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銷售假藥。廣大患者一定要前往正規(guī)藥品銷售企業(yè)或醫(yī)療機構購買藥品,切莫輕信虛假宣傳,以免損害健康、耽誤病情。
案例三: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鹵豬頭肉”等鹵制品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被告人蓋某某在農貿市場售賣鹵豬頭肉、豬耳朵等商品,被害人胡某、岳某某購買后與家人同食,導致四人亞硝酸鹽中毒。經鑒定,從蓋某某鹵肉商鋪查獲的疑似亞硝酸鹽白色粉末中檢出鈉離子(Na+)、亞硝酸根離子(NO2-)成分。經檢測,查獲的鹵豬尾巴亞硝酸鹽含量達到9,739mg/kg,鹵豬耳朵亞硝酸鹽含量達到8,762mg/kg,均大幅超過國家標準要求的≤30mg/kg,判定為不合格。
裁判結果: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認為,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蓋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銷售的鹵制品亞硝酸鹽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近300倍,致四人亞硝酸鹽中毒,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由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蓋某某賠償十倍懲罰性賠償,共計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人蓋某某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案不但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同時還判處蓋某某十倍懲罰性賠償、手寫道歉信后刊登在當?shù)厝請?、新聞網(wǎng)站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進行全方位懲處的堅決態(tài)度。以此提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要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引以為鑒,加強自身管理,嚴守食品安全底線。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若食用相關產品發(fā)生不良反應,應及時就醫(yī)和報案,并保留相關證據(jù),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案例四:楊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減肥藥”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楊某某與康某某(在逃)通過網(wǎng)絡等渠道購進“西布”原料,由被告人楊某某生產、加工成外觀標識為“美格”“加分復合植萃果蔬”和“樂奇酮肽片”的“減肥藥”,并以每盒人民幣5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銷售給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進行分銷,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78,650元。在被告人楊某某處查獲的“加分復合植萃果蔬”“樂奇酮肽片”和原料等可疑物品中,均檢測出西布曲明成分,屬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摻入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腦血管疾病風險,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屬于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減肥食品時一定要謹慎辨識,特別是對宣傳能夠快速減肥的產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減肥效果而忽視對產品安全的關注。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保健食品外包裝標志包括: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和服用量、貯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俗稱“藍帽子標志”,天藍色圖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樣)。
案例五:黃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案——生產、銷售特殊“鹵料包”、持有罌粟殼(籽)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1日,民警在某農貿市場的干貨店查獲黃某持有的罌粟殼(籽)61.985千克、可疑鹵料包13.575千克。經鑒定,鹵料(粉末狀)中檢測出嗎啡、可待因、罌粟堿、那可丁,系《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五批)》中載明物質;罌栗殼(籽)為罌粟科罌粟屬植物罌粟的干燥成熟果實,送檢樣品內種子發(fā)芽率分別為47%、93%、67%、0.3%。經查,罌粟殼(籽)系黃某購入用于當作調料銷售給他人食用以及摻雜在其自制的鹵料包中出售。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生產、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非法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原植物種子,數(shù)量較大,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罌粟是制取毒品的主要毒品原植物,食用罌粟會使人產生依賴性,容易成癮,對人體肝臟、心臟有毒害作用,嚴重時會危及生命健康。我國對罌粟種植嚴加控制,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一律禁止種植。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持有大量罌粟殼(籽)并將罌粟殼(籽)加入鹵料包一并售賣,既觸犯了持有毒品原植物犯罪,也危害了食品安全,最終被判處兩種刑罰,教訓深刻,再次警醒食品經營者引以為鑒,守法經營。
案例六:盧某某等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用豬肉、鴨肉等冒充的牦牛肉、牛肉制品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盧某某、呂某某多次采用虛假宣傳、改變包裝等方式以豬肉、鴨肉冒充牦牛肉、牛肉進行售賣,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4,740元。經鑒定,在盧某某、呂某某銷售的假冒牦牛肉、牛肉中未檢出牦牛源、黃牛源、水牛源成分。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為牟取暴利,采取虛假宣傳等手段,以豬肉、鴨肉冒充牦牛肉、牛肉進行售賣,銷售金額達74,74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扣押在案的相關物品依法沒收并銷毀。
典型意義: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假充真進行售賣,謀取非法利益,影響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要提高警惕,選擇正規(guī)渠道購買食品,認真查看產品信息,索要并保留購物憑證,以便遇到質量問題時能夠順利維權。
案例七:卓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賄案——走私凍品雞腳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卓某、余某某多次送給某邊境管理大隊原副大隊長吳某(已判刑)共計人民幣32萬元。2020年1月,經聯(lián)系,吳某擅自將卓某、余某某走私運輸凍品雞腳被查獲的貨車放行。2020年1月21日,卓某、余某某再次請托吳某等幫忙處理被查獲的走私運輸凍品雞腳的車輛,未果。經查,該批凍品凈重近30噸,現(xiàn)已全部填埋銷毀。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卓某、余某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入境,情節(jié)嚴重,為逃避稽查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卓某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余某某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走私凍品未經過檢驗檢疫,有些甚至是已經存放多年的“僵尸肉”,極可能攜帶病菌病毒。同時,為節(jié)約成本,走私凍品多采用不具備冷藏條件的貨船與貨車運輸,導致大量凍品在運輸途中反復解凍,腐爛變質。這類凍品經過化學藥劑加工后,又會以極佳的“賣相”、較低的價格流入市場,嚴重危及公眾健康,破壞海關監(jiān)管。人民法院從嚴從重打擊走私“僵尸肉”犯罪,堅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劉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病死”牛肉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某某以每公斤30元至45元人民幣的價格多次向被告人馬某銷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產品,并附贈牛頭、牛腳、牛大肚、毛肚等。被告人馬某將上述牛肉產品以每公斤42元人民幣的價格進行銷售,將牛頭、牛腳、牛大肚、毛肚以正常價格銷售。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韓某某多次收購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產品,銷售給被告人劉某某進行售賣。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四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檢疫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肉產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至10,000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關于認定生產、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一是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是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品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等;三是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是嬰幼兒食品中生產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是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將病死、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進行加工、銷售,導致此類牛肉產品流入社會,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嚴重威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案例九:謝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毒血旺”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謝某某伙同鄧某某在生產血旺過程中添加甲醛,分銷給20余人在當?shù)剞r貿市場及超市進行銷售,非法獲利108,117元。甲醛系《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物質。
裁判結果:被告人謝某某、鄧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生產、銷售持續(xù)時間六個月以上,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二人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和5,000元;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食用添加甲醛的食品,可能對胃腸道產生刺激,導致攝入者出現(xiàn)惡心、嘔吐、腹痛等癥狀,還會損害人的肝臟和腎臟,對其他器官也有不同程度的傷害,大量攝入,嚴重者還可能危及生命。當前仍有部分商家為獲取高額利潤,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此類行為,同時建議廣大消費者到正規(guī)、大型超市或有相關資質的農貿市場購買食品。
來源:云南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