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才可以構成本罪。由于是否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程度在司法認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本公眾號整理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供大家參考。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才可以構成本罪。由于是否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程度在司法認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本公眾號整理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供大家參考。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裁判規(guī)則 1.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無證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使百余人引發(fā)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的,應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張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無證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使百余人引發(fā)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的,其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審理法院: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法、最高檢聯(lián)合發(fā)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2.所加工、制作 、銷售的粉條中鋁含量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含量標準,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尹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號:(2018)晉0926刑初5號 審理法院: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3.違反國家規(guī)定,介紹他人用非碘鹽冒充碘制鹽在市場上銷售,足以造成嚴重性食源性疾病的,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論處——昌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號:(2016)湘0922刑初108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4.從疫區(qū)將帶有致病性微生物的豬肉制品跨省外銷,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符合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方澤時、方興旭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號:(2019)川0124刑初637號 審理法院: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5.養(yǎng)殖人員和快餐店主為牟取暴利,明知是死因不明的雞肉,仍制作食品進行銷售,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顏某青、賴某燕、黃某梅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號:(2015)梅縣法刑初字第10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原梅州市梅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2015年9月22日
司法觀點 1.如何具體認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針對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有證據(jù)證實具有第一條列舉的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危險后果,無需進行檢驗鑒定或者由相關部門出具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鑒定意見、認定意見。 ...... 《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中“病死、死因不明”的認定,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jù),從來源渠道、價格、外觀等方面審查判斷。有條件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死因進行鑒定或委托官方獸醫(yī)、執(zhí)業(yè)獸醫(yī)等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根據(jù)外觀等情況進行判斷,出具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意見。 (摘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山東省公安廳食藥環(huán)偵總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相關問題解答(附典型案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發(fā)布)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認定提供了一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督忉尅返谒臈l規(guī)定:經(jīng)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這一標準的理解,需要重點把握兩點:第一,食品中含有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要認定這點,要求檢材真實可靠;第二,這些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有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可能性。這一可能性的認定在實質(zhì)上是因果關系的認定,必須由專門的權威機構出具鑒定。關于第二點,《解釋》已明確由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因此不存在問題。關鍵是第一點,即檢材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不是標準本身的問題,而是案發(fā)后證據(jù)保存的問題。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主編:張軍,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第195頁) 3.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構成本罪。所稱“嚴重食物中毒”,是指食物中毒比較嚴重或者造成多人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引起的暴發(fā)性中毒。所稱“嚴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由于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如肝炎、腸炎、痢疾等。依據(jù)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jīng)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即可以構成犯罪。